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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投毒案爆黄洋新死因 控辩双方激辩

2014-12-09 09:04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宋宁华    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图说: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图说:林森浩在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图说:林森浩父亲在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图说:黄洋父母在庭外被媒体记者围住。新民晚报新民网 萧君玮 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昨天,复旦投毒案在市高院开庭,从上午10时开庭,中间休庭3次,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左右才结束,历时长达近13个多小时。记者在法庭现场看到,虽然是二审,但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激烈,“火药味”远远高于一审开庭。

  在二审中,林森浩改变了一审中的多个供述;昨天下午,林森浩辩护律师更抛出“雷人”观点——认为黄洋并非被毒死,而是因爆发性乙肝导致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引发控辩双方“激辩”。

  投毒原因:故意还是玩笑?

  昨天,在二审法庭上,林森浩的许多供述与此前一审及公诉机关的供述有所不同,他对此表示,“对原来的一些情况更正和澄清。”

  在一审时,林森浩称自己将实验室里偷来的试剂瓶和注射器中的N—二甲基亚硝胺均注入了饮水机中。但在二审法庭上,他则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自己只将瓶子内的注入,而且还在饮水机中舀了2、3次自来水加以稀释。对于投毒原因,他仍坚持,“不是故意,只是愚人节玩笑。”

  在当天下午的庭审质证阶段,法庭播放了一段录像,内容为实验证明林森浩注入饮水机内“毒液”的情景和容量。录像中,林森浩再现了当时投毒的情景。侦查人员以矿泉水倒入同规格化学式试剂瓶,让林森浩辨认,确定为50毫升左右。

  在另一则去年4月18日的审讯录像中,林森浩当时还不知道黄洋已死,哭着表示要给黄洋写道歉信,“希望他快点好起来,不要像自己一样,因为一些私心,气量太小,做了不考虑后果的事情。”视频中的林森浩一直掩面哭泣,“非常对不起黄洋父母和我的父母,还有医院、老师和学校。”

  在庭审中,有证人证词说黄洋和林森浩不合,黄洋曾说毕业旅行要去东南亚,问林森浩,“你肯定不会去吧。”林森浩表现得很不高兴。但昨天,林森浩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和黄洋无冤无仇,投毒只是想‘整蛊’。以为他呕吐一下,过几天就会好的。”但他也承认,“自己一根筋,不愿去改变这个缺点。”

  死亡原因:中毒还是乙肝?

  在复旦投毒案中,此前人们普遍关注的争议焦点是林森浩投毒是否有主观故意,黄洋饮入的N—二甲基亚硝胺的剂量多少、能否直接导致黄洋死亡等。但到了昨天下午,辩方律师突然“抛出”新观点,庭审气氛发生重大“逆转”。

  林森浩律师提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黄洋死于中毒,此前有鉴定机构结论显示,根据黄洋的各项指标,黄洋死亡原因应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为此,辩方律师申请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胡某到庭作证。

  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法医胡某表示,根据对黄洋的尿检等显示,他有3项抗体指标均为阳性,对照急性乙肝的指标,均符合。而且,此前中山医院专家会诊时,也提出这一观点,只是被人们忽视了,没有及时采取治疗措施。综合各方面因素,他分析认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仅通过病理检测,就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对此,检方则认为,辩方法医证人胡某引用专业教科书等观点时,存在断章取义的行为。并且,检方从胡某的专业资质、出具的相关检验报告引用的相关学术论文、动物实验和人体之间是否有差别等提出了质疑。

  对此,法官当庭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定案依据。

  随后,检方也申请另一名鉴定人陈某出庭,他是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曾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两份鉴定检测结果都显示,黄洋死因符合N-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检方同时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洋死亡与爆发性乙型肝炎有关,因此重新鉴定没有必要。

  记者了解到,尽管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畴,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但法庭审理中出现的情况并不多见。

  判决结果:生存还是死亡?

  根据一审法院上海市二中院判决,认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中,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的行为无论从主观故意还是客观上,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便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量刑也应在10到15年。

  但检方认为,林森浩没有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多次致电检方要求维持原判,而且林森浩在上诉中未提供更多实质性证据,综合各方面因素,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阶段,林森浩说,“我向黄洋的父母亲人道歉,不希望他们因为此事满怀仇恨。如果我能侥幸出去,一定会尽力补偿他们。如果我出不去,也是对我的报应。希望双方家庭能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他还对父母、医学院老师、律师等帮助过他的人一一致谢。

  昨天的庭审于晚上23点30分左右结束,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新民晚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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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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