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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手机挂"LV"牌 遭LV公司索赔75万元

2014-11-28 09:18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潘静波,宋宁华    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新民晚报·新民网】前天(11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Malletier,以下简称“LV公司”)诉被告范某、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

  LV公司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表示,其是国际知名的旅行用品及时尚产品公司,拥有包括“LV”在内的诸多知名商标品牌。经申请,“LV”图形商标已在中国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制品上。同时,LV公司在中国也办理了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6、9、14、16、25、28类商品的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化妆品、珠宝、首饰、钟表、文具用品、服装、体育和运动用品等,但尚未包括手机商品。

  LV公司调查发现,被告范某、林某未经其许可,在经营的商铺内大量销售标有“LV”注册商标的手机等商品。LV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在中国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虽未包括手机等商品,但其注册商标已完全满足依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现两被告的行为属侵害商标权人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5万元。(新民晚报通讯员 潘静波 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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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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