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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拾金不昧者获无人认领财物10%金额的奖励

2015-10-13 20:58
来源:新民网        新民网编辑:何迪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

  【新民网讯】拾遗不昧将获得奖励,昨日下午广州召开的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拾遗奖励”3年前就引发热议

  据悉,市政府1992年颁布实施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已过有效期。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就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

  市公安局副局长骆振辉表示,“但从条例颁布到现在已经足足二十多年了,真正的奖励相对是比较少的。广州拾遗物品每年大概是1000件左右,涉及到的金额均衡来说每年基本也就是10万块左右。”

  2012年《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出台后,10%的“拾遗奖励”一事就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这有利于失主找回遗失物;但也有人认为,拾金不昧本是应该大力推崇的优良道德品质,如果用金钱奖励是一种倒退。本次通过的最终《规定》版本中还是保留了10%的“拾遗奖励”的规定,其中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对此,骆振辉表示:“从政府层面进行奖励,是因为根据这些年制定出台规定之后的情况,有一些人拾获了物品千方百计找到失主,既然这么主动、这么积极去找到物品的失主,我们也想通过这个方式给予一些奖励。对于拾遗物品的估价,要聘请有资质的公司进行估价。”他同时表示,本《规定》作为服务群众的政府性规章制度,在本着“为人民服务”、“便民、利民”宗旨的同时,进一步依法维护遗失物品权利人的权益,更好地弘扬拾金不昧的道德风尚。

  无主失物3月拍卖改为6月

  与1992年的《规定》有区别的另一个主要规定是,新的《规定》明确了遗失物品所有权改变的时间为“六个月”。骆振辉表示,因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而1992年的《规定》中这一期限是三个月。

  此外,本次《规定》的制定还解决了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等问题,同时细化明确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首先明确了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区属公安分局在遗失物品招领中的职能。广州处理拾遗物品的主管部门设在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的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直属分局,各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据悉,广州市拾遗物品招领处最早成立于1958年,位置由于城市建设几经变迁,目前位于越秀区西湖路102号(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旁)。

  其次,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社会相关单位在拾遗物品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他山之石

  德国: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者,拾得人的报酬为5%。拾获动物,可依价值的3%给酬。

  日本:拾得人可获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报酬。(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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