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29日下发通知,明确了对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若干工作细则。
文化部在通知中说,为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有关规定,将试验区内文化市场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通知要求,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在上海市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上述证照以及消防、卫生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是允许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经营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娱乐场所的,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条件,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是允许外资企业在试验区内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通知要求,在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在国内销售其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应当向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内容审查申请。上海市文化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通过内容审查的报文化部备案并公示。面向国内销售的游戏游艺设备,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内容,游戏游艺设备外观、内容、游戏方法说明应当使用我国通用文字。
报文化部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查批准文件、生产企业名称、设备名称、基本功能和游戏规则、能反映设备外观的图片等基本信息。
四是本通知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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