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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代言"小龙虾案宣判 两家饭店赔偿9万

2015-07-21 17:54
来源:新民网    记者:胡彦珣    新民网编辑:宋祖礼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

  【新民网·独家报道】7月20日下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品味食尚酒楼与尚尚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尚来公司”)侵犯知名演员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损失合计9万元,并需在餐馆内部张贴公告赔礼道歉。

  2014年2月起,品味时尚酒楼和尚尚来公司在餐馆内擅自张贴王宝强的照片,并且配有“盱眙形象代言人王宝强”的文字。王宝强代理律师指出,王宝强为“盱眙形象代言人”,但是从未代言过“盱眙於氏龙虾”。 两家饭店以经营小龙虾为主要内容,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利用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照片进行商业性宣传,已经构成对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的侵犯,且导致王宝强蒙受诸多误解,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要求两家饭店立即停止侵害王宝强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在《新民晚报》A13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两家饭店针对上述事实、理由提出异议。2014年2月,两家饭店正式成为盱眙於氏龙虾餐饮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龙虾公司”)的加盟商。根据双方订立的加盟协议,饭店支付相应的加盟费,盱眙龙虾公司提供加盟铜牌、经营授权书、包含王宝强在内的明星吃龙虾照片一套等。盱眙龙虾公司口头承诺包含王宝强肖像、姓名的照片是经过授权许可使用的。两家饭店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没有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的故意。至于名誉权,两家饭店并没有在照片上有口头或者书面侮辱、诽谤王宝强的言语或者擅自公布、宣扬王宝强隐私的行为,因此不构成对王宝强名誉权的侵犯。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两家饭店与盱眙龙虾公司订立加盟协议一份,但在该协议中并未明确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王宝强授权而许可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在订立协议过程中,盱眙龙虾公司也没有向两家饭店出具同意使用的授权委托书或相关协议。盱眙龙虾公司提供的包含王宝强姓名、肖像的照片,是盱眙龙虾公司口头许可使用的。故两家饭店仅凭盱眙龙虾公司口头告知王宝强曾是盱眙龙虾节的代言人或是盱眙地区的代言人,就认定盱眙龙虾公司依法取得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授权,未尽到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因此,两家饭店在其店内使用王宝强姓名、肖像的行为存在过错,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的侵犯。至于名誉权,无论从照片上王宝强的形象还是照片上的文字内容,均没有侮辱、诽谤王宝强的情形,两家饭店未侵犯王宝强的名誉权。

  综合考虑两家饭店对王宝强造成的影响范围、过错程度、获利情况和经济能力等因素,杨浦法院酌情判决两家饭店赔偿王宝强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并在餐馆收费处上方张贴公告赔礼道歉。(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张静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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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宋祖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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