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新版《上海市旅游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民网·独家报道】新版《上海市旅游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0日,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对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进行了解读,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梳理“变化”中的五大亮点。
亮点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严控门票涨价
近年来,旅游景区(点)票价上涨饱受诟病,此次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丁伟解析,景区(点)涨价,需要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景区(点)醒目的位置公布价格。此外,应当实行一票制,且涨幅不得超过某一范围。
亮点二:前往购物景点和自费项目需签订书面合同 且不影响其他团友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一直备受争议。2013年出台的《旅游法》规定了“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外,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然而,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调研过程中,旅行社反映“协商一致”在具体操作上较难把握。
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丁伟解析,出行前,对于自费项目和购物景点,需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此外,对于临时起意的游玩项目,也需要由导游与旅行者签订书面的协议。
亮点三:旅游运输车、船需具有资质的驾驶员 也应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近年来旅游大巴事故时有发生,不少乘客因不佩戴安全带丧命。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指出:“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船员、乘务员及导游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此外,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船员,不得超速、超时、疲劳驾驶。
亮点四:邮轮旅游明确需要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
随着越来越多的邮轮开启以上海为母港的航程,邮轮也成为了人们出游的又一选择。因为邮轮大多是外国公司的,此次《上海市旅游条例》对邮轮旅游经营者提出:“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提醒注意民事责任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及时发布突发情况信息、告知解决方案”等三项义务规范。同时要求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邮轮旅游经营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考虑到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处理,在《旅游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已有规定,并且结合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上海市旅游条例》作了提示性规定,“邮轮旅游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亮点五:网络旅游需要标明由谁提供实际服务
《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商;针对网络旅游经营报价旅游产品种类多,旅游者不易识别的问题,《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属性,以保障旅游者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服务以及选择的旅游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此前,在调研中,各方面意见反映,要求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旅游经营者、导游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信用约束的问题。对这一问题,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违法旅游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
丁伟解释,以往游客通过网站购买出行线路,可能并不知道参加的是哪个旅行社的团,3月1日之后,网站上需要明确标注出,实际服务的旅行社是哪一家。(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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