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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员工因劳资纠纷欲纵火获刑一年半

2014-06-09 09:34
来源:新民网    记者:胡彦珣    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新民网·独家报道】6月9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宜家被辞员工在宜家商场纵火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认定该男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新民网曾对该事件进行报道。据法院调查,顾某于2013年8月应聘至上海宜家商场工作,同年11月被辞退。因工资结算未能如自己所愿,顾某一直心怀不满。

  被辞退几天后,顾某在五金店内购买了2.5升“酒精”,并携带两只打火机,于晚上8点左右,来到自己曾工作的宜家商场欲伺机放火。因见当时客流较大,顾某并未当即实施犯罪行为。当晚,顾某利用自己熟悉环境的优势,爬到商场一楼自选区货架顶层,并拆箱新的枕头睡了一晚。

  第二日早上,为防“酒精”的气味触动消防开关,顾某用塑料纸包裹住他附近的一只消防喷淋头。8点50分左右,商场员工搬运货物时发现顾某。顾某即将所携带的“酒精”浇洒在自己和商场员工身上、货架及枕头上,手持打火机扬言要烧毁商场。

  上午9点,公安人员接报后赶至现场,顾某仍手持打火机多次打着火苗威胁他人不能靠近。后经劝说,顾某于11点左右扔下打火机并被带至派出所。

  事发当天,该宜家商场停业3个多小时。后经检验,顾某所携带的“酒精”,含有多种易燃化学成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顾某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顾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是讨要工资,主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太大损失,认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顾某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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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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