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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减、降、调、缓”,减征职工医保费 | 疫情防控发布会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陆梓华,见习记者 蔡骏     作者:陆梓华,见习记者 蔡骏     编辑:董群力     2020-03-10 14:21 | |

新民晚报“上海时刻”出品

  新民晚报记者 王凯 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今天下午2时,上海市政府举行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费予清,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市财政局副局长金为民,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尹欣介绍上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

  市医保局副局长张超介绍,本市将在前期已推出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采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抗疫情、稳发展。

  本市医保部门迅速落实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采取了“减、降、调、缓”4项举措:

  “减”,即2020年2—6月,按国家规定的最长减征时限,对本市企业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具体来讲,本市现行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费率为10.5%,2-6月份企业按减半后5.25%的费率缴费。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亿元。

  “降”,即继续执行本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政策。在国家规定减征时限期满后,2020年7—12月,企业可继续享受阶段性降费0.5个百分点的减负政策。据测算,此项措施预计可再减轻企业负担约30亿元。

  “调”,即此前已经发布的职工医保年度与社保缴费年度同步调整到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19年职工医保年度从4月1日顺延3个月。医保缴费基数推迟调整3个月,也可以减少企业缴费负担约33亿元。

  “缓”,即和人社部门一起,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允许缓缴包括医疗保险费在内的社会保险费,且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新民晚报记者 陆梓华 见习记者 蔡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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