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强/文
我是发誓不打孩子的。
不管你说老话说“棍棒底下出孝子”也好,也不管儿子有时实在让我恨得牙痒痒也好——但是,我忍住。忍住有三个考虑:一,权利。我是人,他也是人。打是一种实际发生的肉体关系。人对人,不管什么关系,没有打的权利。如果是最宽泛意义上的“打”,那么,违法犯罪者被依法施以的惩治除外;二,意气。我大,他小,我打人,是仗势欺人,因为自己力气大,所以敢这样做,他现在力气小,没法这样做。如果我只能用他现在没有的手段“治服”他,那我先就输给他了;三,理性。不打,没法教会的事,打,也是教不会的。打服,那是马戏团的把戏,人与人之间,没有这回事;人与人之间,是说服。
关于说服,马克思教导我们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所以,如果我说我儿子而不服,那只是因为我所要说的东西、讲的道理,还不够彻底明晰。解决的办法,是我让我的说辞和道理更到位,而绝对不是靠拳脚到位。
我从来不打的儿子,如果上班了,居然要碰到被打屁股的培训或管理,那我肯定不答应的。就算他自己答应,我也不答应。没错,我说的是这几天某银行员工在接受培训时被当众打屁股做惩戒的事情。
不答应,因为这样的做法不对,尤其当众这样做,更是对独立人格的一种侮辱。我不知道接受这样“培训”的员工内心是怎样想的,但想必,虽然不是像孩子对大人那样,因为体力的悬殊难以反抗,但因为地位悬殊、因为饭碗考量,而不敢反抗,也只能选择默默忍受。问题在于,这样的“培训”究竟是怎么会大行其道的?这样的培训行为的购买者又是怎么决策的?这样的培训行为发生时,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只是看客……
当然,我知道,也有因为打和被打,而获得某些特殊快乐的——但那是在私下的场合,是在你情我愿的时候:看不惯的人,视之为变态;宽容的人,视之为个人权利,但,那都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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