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民头条 > 新民社会 > 正文

疫情防控发布会 | 五部门出台12项具体举措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驻京记者 潘子璇     作者:潘子璇     编辑:董群力     2020-02-26 10:15 | |

  图片来源: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潘子璇 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日前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介绍,《意见》围绕完善法规政策、执法司法、矛盾纠纷调处,以及政法公共服务等提出12项具体工作举措。

  一、推动健全完善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法规。加快对有关政策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注意平衡好各方权利义务,为依法防控疫情、有序复工复产,特别是进一步做好复工复产后的防疫指导监督、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提供法治支持。

  二、大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做好道路交通保障工作,打通人流、物流堵点,在保障疫情防控车辆优先通行的同时,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交通流量、货运物流回升的实际,不断科学优化交通管控,全力保障公路路网安全顺畅运行,确保员工回得来、原料供得上、产品出得去,解决好生活必需品供应的“最后一公里”问题。扎实做好主干公路保顺畅保安全工作,减少群众等候时间。对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的集中运送农民工等群体返岗复工直通车,要加强沿途安全保障。要强化货运驾驶人警示教育,严格货车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严防货车肇事引发事故。

  三、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营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

  五、慎重使用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六、注意优化办案方式,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七、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完善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灵活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及时有效化解疫情防控中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主动做好心理疏导,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确诊人员、隔离人员和病人家属。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调解组织网络,重点在矛盾纠纷多发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加大调解组织资源配置,引导企业和职工主动选择、自愿接受调解服务。

  八、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纠正。对疫情防控相关公益诉讼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与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作用,企业生产经营因案面临实际困难的,大力协调帮助解决。

  九、高质高效提供政法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证明、证据保全的职能优势,对因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件、用于免责的商事声明等公证事项的企业,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支持引导公证机构主动为涉疫重点企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快速办理,引导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支持困难企业,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实行缓缴服务费用。

  十、加快办理涉企涉职工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复工复产企业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用、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涉及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费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引发行政争议的,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受理企业和职工的行政复议申请,积极运用调解、和解等方式依法稳妥化解相关争议,严格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尽快定分止争,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十一、积极组织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引导、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开展疫情依法防控工作,为企业复工复产,以及建立最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完善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为企业复工复产经营决策、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办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妥善处理各类法律纠纷。

  十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传染病防治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针对企业复工复产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宣传解读,加强以案普法,促进企业恢复生产,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疫情防控、保护职工劳动权益。(新民晚报驻京记者潘子璇)

今日热点

网友评论 小提示:您要为您发表的言论后果负责,请各位遵守法纪注意语言文明
您还能输入300
最新评论 [展开]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新民晚报|新民网|新民周刊|新民晚报社区版

新民晚报数字报|新民晚报ipad版|新民网客户端

关于新民网|联系方式|工作机会|知识产权声明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