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丽萍/文 孙绍波/画
愿望很美好,效果未必佳,甚至,事与愿违。
立法,要避免这种反差,就要讲科学。
今天上午,《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颇具争议的“10分钟”没有出现在修改二稿中。
这10分钟,究竟是怎么回事,立法草案不见“10分钟”,缘由何在?
在立法过程中,一种观点是:对急危重患者,院内急救人员和院前急救人员一般应当在10分钟完成交接。
这也难怪,在人们的通常印象里,急救,就该体现一个“急”字,要快,10分钟完成交接,自然会对急救有帮助。
但是,这个立法意愿并未得到“专业认可”。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论证会上,立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以及医学专家,普遍认为“10分钟”入法未必有益于、甚或有害于“急救”初衷;与其立法规范,不如由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更合适。
何出此言?关键一点,“10分钟内完成交接”一旦入法,成为法定义务后,很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和诉讼。
目前,“10分钟”,只存在于两个文件当中。一个,2009年上海市卫生局的内部通知,事关院前急救患者转运和接诊;另一个,2012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推荐性地方标准,事关医疗机构转运接诊救护车病人服务规范。这两个,都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迄今,尚未有国家或者地区对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交接的具体时限,做出立法限定。未做限定,关键原因是,究竟是“几分钟”完成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的交接,病人从救护车上下来如何诊疗,完全是一个技术问题,涉及急危重患者的认定标准、认定主体,专业性强;因此,病患下了救护车,究竟“几分钟”完成交接,专业的事就交给专业的人,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医疗行业协会,出面制定技术规范,更合适。
除了专业原因,在申城,“10分钟”不入法,更有社会原因。
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求、兼顾患者意愿,这是院前急救的基本原则。如何就近、就急,满足专业治疗需要?一言以蔽之,能去近处的医院,就不去远处的,只要能救命。当然,如果患者或者家属一定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也不是不可以,这需要院前急救医师先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请病人或家属签字确认。
事实上,较之社区和二级医院,三甲医院似乎更“权威”,更受患者青睐,患者本人、家属指定医院,舍近求远,不罕见。于是,在某个时段,救护车集中奔赴三甲,乃至八九十来辆救护车脚跟脚抵达,病患瞬间积压,急救资源常常不堪重负。原本,较之日益增长的急诊需求,申城医疗急救资源尚未能与之匹配,一旦“10分钟”入法,结果却无法实现,势必造成医患矛盾,加剧医疗纠纷。
权衡利弊,立法论证的结论是:急救条例不对交接时间作出规定。
“10分钟”不入法,并不意味着急救不要“争分夺秒”。危重病患者的救治,救护车的周转效率,不但会有行业标准,更会受到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而且,一旦120救护车确定了去向,依照条例草案的设计,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有衔接机制,当120还在路上的时候,院内急救机构已经畅通了急救绿色通道,做好了危重急救准备;立法还特别强调了“首诊负责制”,医院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急诊患者;对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先及时救治、后补交费用的原则救治。
如果说,医疗的价值在于偶尔治愈,时常帮助,总是安慰;那么,24小时不间断地奔跑在路上的120救护车,就是一座城市里最有温度的风景。伴随深度人口老龄化,申城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生命健康的压力剧增,在急救一线冲锋陷阵的120救护车,责任艰巨。它奔跑的速度,蕴藏着捍卫生命的热望;它畅通的程度,计量着这座城市的温度。急救制度的设计,需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用专业、理性、群体的智商保护“城市的温度”——地方立法中没有“10分钟”,却会让医护尽最大可能救死扶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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