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晶陶/文
当一个人受到侵害而仅凭其个人力量无法逃离时,如果外界能给予必要的帮助,让侵害停止,让侵害者受到惩罚,让被侵害者获得安全与自由,那还可以算是亡羊补牢。然而,在“重庆巫山童养媳12岁嫁人14岁产女”的新闻报道中,被侵害者却没有这份“幸运”。
报道中,十多年前,马泮艳三姐妹均在12岁左右的年纪,被身为监护人的大伯父嫁给他人。2000年,29岁的“丈夫”与12岁的马泮艳强行发生性关系,马泮艳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却认为此事是家庭纠纷,没有管。马泮艳在14岁时生下一个女儿,19岁时又生下一个男孩,8年时间逃跑4次才终于成功。2011年,她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形下,早在2008年就登记结婚。今年5月,马泮艳提起离婚诉讼,并再次向派出所报案,却被告知已经超过强奸罪追诉期,不予立案。
如今,巫山县委县政府已对此事展开调查。如果报道属实,被侵害者的人身权利、人格尊严可以说是被一路践踏,法律的权威也在此事中荡然无存。其中的法律问题,有关专家已经讲得很清楚,马泮艳第一次报案时,派出所认为是“家庭纠纷”不予立案,完全站不住脚,这属于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件事之所以触目惊心,一个是因为被侵害者在12岁时即遭侵犯,长期处于人身安全与自由得不到保障的状态,一个是因为公安机关竟然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介入,放任侵害行为的持续进行。面对可能涉及“家庭”矛盾的侵害行为如此“克制”,虽然是十多年前的事,但放到今天看,仍然有现实意义。如果侵害行为被划归“家庭”范畴即能畅行无阻,那么我们将面临一个怎样可怕的境地——本应是“安全”、“温情”代名词的“家庭”,竟可能变成侵害者的挡箭牌和庇护所。
对于这个案例来说,查清事实真相,让侵害者受到惩罚,让玩忽职守者承担责任,为被侵害者提供帮助,仍然是“亡羊补牢”的手段。而让法律真正成为被侵害者可用以自保的武器,才是实实在在地补上了那个“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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