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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双减”督导?教育部详细介绍六项督导措施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驻京记者 于明山     编辑:高飞     2021-08-30 10:57 | |

  【新民晚报·新民网】加强“双减”督导,是中央“双减”《意见》的明确要求,也是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的有力举措。在今天上午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教育督导局一级巡视员胡延品表示,“双减”督导措施主要有六项。我们将进一步层层压实督导责任,加大督办、通报、曝光、约谈和问责力度,推动“双减”政策全面落地,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家庭校外培训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1年内有效减轻,3年内显著减轻。

  第,把“双减”督导列为2021年教育督导工作的“一号工程”

  将“双减”督导工作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进行系统的部署。特别要求各地教育督导部门将“双减”政策落实及成效纳入政府履职督导评价,进一步压实政府责任;设立专门举报平台,通报典型违规案例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国家督学、学校责任督学开展明察暗访,实行常态化督导;约谈、通报问题多发地区和单位,严格依规问责。

  建立“双减”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印发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的通知》,明确从今年9月份起,每两周对各省“双减”工作落实进度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时间达标学校比例、课后服务时间达标学校比例、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违规培训广告查处和群众举报线索问题核查处理情况等8个方面的内容共计21项指标,这些内容和指标涵盖了“双减”工作核心要求。

  我们要求各地从这个月月底起,每个月15日和30日前报送半月报。我们在分析各地数据的基础上,将形成“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印发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呈报中央有关领导,抄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通过定期通报,目的是督促各地聚焦重点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通知》还明确,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设立“曝光台”,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工作,或者经过多次通报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典型问题,直接在媒体曝光,并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建立“双减”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

  印发各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减”工作专项督导半月通报制度的通知》,明确从今年9月份起,每两周对各省“双减”工作落实进度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时间达标学校比例、课后服务时间达标学校比例、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违规培训广告查处和群众举报线索问题核查处理情况等8个方面的内容共计21项指标,这些内容和指标涵盖了“双减”工作核心要求。

  第三,将“双减”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

  日前,我们已经专门印发了《通知》,对今年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作出部署,明确将省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双减”工作情况,包括“双减”纳入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双减”工作成效和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督导评价的重点内容进行督查考评。同时,我们要根据情况,特别是监测评估、信访举报的情况,在11月份的时候,选择7个左右的省份开展实地督查。我们将在国家督导报告中专门反映各地“双减”政策落实情况,在分省意见反馈中,重点反映“双减”目标的达成情况。

  第四,设立“双减”问题专门举报平台

  国务院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微言教育”“中国教育督导”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教育发布”客户端开设举报专栏,受理群众对学生作业负担重、学校未依规开展课后服务和校外培训机构无证照培训、虚假宣传、超标超前培训、超期预收费、违规高收费、退费难等问题的实名举报。到目前,接到的举报我们汇总是8000多条。下一步,我们将分省对有效的举报问题进行归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求相关省份逐项核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我们将组织国家督学进行实地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情况。

  第五,发布预警提示家长校外培训缴费风险

  我们先后在今年春季开学不久的3月份和进入考试季的5月份,发布了2期校外培训风险预警,提醒家长注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培训机构,不一次性缴纳超过3个月和60课时的培训费用;特别提醒家长警惕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诱导和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维护好自身的权益。9月秋季开学以后,我们将在梳理群众举报问题线索、半月通报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发布预警风险提示,同时公布虚假宣传、无资质运营、卷钱跑路等机构名单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第六,组织开展实地督查

  按照“全面覆盖、问题导向、持续深入、压实责任”的总体要求,我们于6月份组织国家督学重点对全国各省(区、市)“双减”情况进行了实地督查。这次督查,除国家督学外,我们还特别邀请了25位媒体记者作为特邀督导员全程参与。对发现的问题,我们逐省开列了问题清单,提出了明确整改要求,我们也将视情况组织“回头看”。(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于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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