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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八部门: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不得称为“大学”将全面摸排整顿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驻京记者 潘子璇     编辑:沈佳灵     2021-05-18 17:32 | |

  【新民晚报·新民网】日前,教育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大学”“学院”名称登记使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组织机构不得在牌匾、广告等对外宣传以及其他各类活动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一些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社会组织,未经批准冒用“大学”“学院”名称,并对外开展宣传、招生等活动,造成社会公众误解,扰乱了教育秩序,产生了不良影响。根据《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大学、学院是具有特定功能和作用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设立。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各类机构名称或简称均不应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设立的、无需审批登记的内设培训机构一般面向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但在实际中,部分机构以“大学”对外宣传,并加挂“大学”牌子,有的甚至还对外进行招生培训、开展业务。对于这类机构,《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其规范名称使用行为,不得使用“大学”“学院”字样的名称及简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等活动。举办机构属于国有企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举办机构属于银行保险机构的,由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负责规范;其他的由其举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教育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规范。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要全面摸排情况。要求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对已登记名称中含有“大学”“学院”字样的组织机构进行摸排,审批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登记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结合实际,通过组织机构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变更、登记机关依职权变更等方式进行规范。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意见》发布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清理整顿,对逾期仍违规使用“大学”“学院”字样开展活动的,按照主管和属地原则,由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予以查处。对涉及虚假违法广告或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并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民晚报驻京记者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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