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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严重失信主体移除后信息保存10年

来源:新民晚报     编辑:沈小栋     2021-05-12 18:52 | |

  北京日报客户端5月12日消息,当日,国家发改委开始对《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在征求意见稿中看到,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所谓“信用修复”,就是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认定失信信息的单位或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失信信息公示,以及标注、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显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自被认定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自移出名单之日起在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保存10年,10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10年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也将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息。比如,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的,被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被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都属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何时能终止公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3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6个月且信用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按照规定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经申请应当终止公示;

  但是被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终身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不得申请终止公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前1年内被处以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3次及以上的,不得终止公示。

  对于失信行为信息的屏蔽或删除,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3年,3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3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条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值得注意的的是,有些信息是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的。比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刑事处罚信息在信用平台网站上永久保存和公示,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不得终止公示,不得屏蔽或删除。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不对外公示。自然人的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在各级信用平台网站上保存5 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屏蔽或删除。

  (原题为《信用修复办法征求意见:严重失信主体移除后信息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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