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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丨对簿公堂能否力挽“福岛祸水”排海狂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韦嘉维     2021-04-16 09:06 | |

  4月14日,韩国总统文在寅指示其政府探讨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临时措施或提起申诉,阻止日本政府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水排放入海。借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对簿公堂是应对日本“福岛祸水”排海的有效途径。

  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阻止日本“福岛祸水”排海的法宝。日本核污水排海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公然践踏。中国、韩国、俄罗斯、菲律宾与绿色和平组织等各方都指出,将含有氚、碳-14、铯、锶等放射性元素的核污水排入太平洋,将造成巨大的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给人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公约》是应对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的权威规则。《公约》第194条要求“各国应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确保其活动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损害。”日本、韩国、中国、俄罗斯等太平洋沿岸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利用国际法手段解决该问题奠定基础。纵有美国的庇护、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背书,但日本违法证据确凿,通过法律诉讼进行应对是可行之道。

  第二,对簿公堂是阻止日本“福岛祸水”排海的利器。应对该事件的方式具有外交、经济、法律、舆论等潜在选项。若使用照会、召回大使等激烈外交抗议方式,难免对双边关系造成巨大损害,不但于事无补、难达目标,更可能陷入霸权国家利用该事件挑拨地区国家关系的圈套。经济制裁、舆论压力等办法虽有一定作用,但过于软弱、亦难达目标。相对于上述途径,通过法律手段应对是成本较小、收效较大的一种方式。应对国际海洋环境纠纷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主要有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日本政府不与利益攸关方商量直接决定核污水排海,意味着其他国家通过谈判、调解解决问题的难度很大。仲裁则法律效率不高、威慑力不足,而通过效力较高的诉讼方式可有效制约日本核污水排海。虽然诉讼也有进程较长的不足,但“临时措施”提供了补救方式,即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作出判决前,暂时禁止日本核废水排海行为,为下一步寻求解决方案赢得时间与空间。例如在1999年“南方蓝鳍金枪鱼案(新西兰、澳大利亚诉日本)”中,新西兰与澳大利亚向国际海洋法法庭申请对日本采取临时措施,阻止日本对金枪鱼的过度捕捞。

  第三,海洋环境治理法治化是维护国际道义与人类公义的便捷途径。韩国率先在上述解决方案中选择法律诉讼途径,与其熟悉国际法规则运用、注重海洋环境治理法治化有关。文在寅毕业于庆熙大学法学专业,曾任律师与韩国海洋大学海事法学科教师,具有处理海洋类案件的丰富经验。韩国籍法官白珍铉(Paik Jin-Hyun)2017-2020年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在国家海洋法法庭中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力。现任国家海洋法法庭庭长为南非的阿尔伯特·霍夫曼法官注重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而该法庭中俄罗斯、韩国、泰国、中国等潜在受害国家的法官也将联合其他国家法官以法律手段维护海洋环境,赢得对日法律诉讼大有希望。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日本“福岛祸水”排海违反法律、不得人心、必将失败。要制止日本的破坏海洋环境行为,必须坚持法律救济、外交抗议、经济制裁、舆论压力并行的策略,与反对“福岛祸水”排海的国家建立国际统一战线。韩国外交部表示,将与受核废水入海直接影响的太平洋沿岸国家加强双边外交沟通,争取赢得国际社会关注与支持。日本海产品也受到韩国民众与美国政府的抵制。如果日本为一己之私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则难免被排山倒海的内外反对浪潮吞噬。

  作者程春华系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中国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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