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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孙云,黄于悦     编辑:龚紫珺,沈小栋     2021-04-09 12:26 | |

  根据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今天上午9时15分,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入刑的案件经过近2小时的审理,杨浦法院主审法官当庭宣判高空抛物伤人的犯罪嫌疑人於某高空抛物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新民晚报“上海时刻”出品

  备受社会关注的这起案件今天上午在杨浦法院开庭,37岁的犯罪嫌疑人於某戴着眼镜和口罩站在了被告席上,声音低沉。被垃圾砸伤的被害人蒋女士也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到场。

  新民晚报记者孙云 摄

  开庭后,杨浦区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展示了公共视频录像中这袋垃圾从天而降的画面。

  起诉书显示,2月10日上午9时许,杨浦区沈阳路41弄3号楼居民蒋女士外出回家时,被从天而降的一袋生活垃圾砸中脑袋,其中多枚陶瓷杯碎片划破了她的左脸颊,当即血流如注。她看到里面有陶瓷碎片、零食包装袋等物,当即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闻讯赶到的邻居和蒋女士的儿子打110报警,并送到医院急救。

  经鉴定,蒋女士眼角右侧有一处2.7厘米长的裂伤,在医院缝合6针,前额还有一处0.5厘米长的擦伤,构成轻微伤。

  与此同时,3号楼301室的住户於某出门上班,下楼到车库里推上电动自行车。从车库里出来经过楼道口时,他看到一名老太坐在地上,对周围人嚷道自己被垃圾砸伤了,而且那包垃圾正是刚才自己扔下来的,感到很害怕,竟不闻不问,骑上电动自行车径直离开。

  民警接到报警后,和社区干部一起展开排查。该楼共计24层,每层10户人家。通过公共视频录像和抛物落点可以判定,垃圾系从8楼以下楼层的01室内抛出,便逐层逐户重点对01室展开排查。走访中,301室居民表现蹊跷,邻居反映屋内有人,民警和居委干部多次上门,却始终敲不开门。

  杨浦公安供图(下同)

  对此,公诉人在法庭上讯问说:“案发后,民警做了社区走访,还在楼道口贴了相应的告示。你不知道吗?”於某回答说:“不知道民警在排摸和走访,也没看见楼道的告示,我很少留意电梯里的这些告示之类的。”公诉人紧接着追问说:“你是基于害怕,就对所有事实充耳不闻,是吗?”於某哑口无言。

  虽然於某出于侥幸心理,始终不配合走访排摸,但是,警方仍然锁定了证据,确认301室内当时只有於某一人,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3月2日晚将於某抓获。到案后,於某仍然心存侥幸,虽然承认了垃圾是自己扔出去的,却辩解称,自己是想把垃圾扔进厨房水槽,不料力气大了,扔到了水槽外的窗外。后来,他又改口称,当时是看见厨房窗口外的雨棚上挂着一个楼上住户扔下的塑料袋,就用晾衣杆想把塑料袋挑下来,不慎挑落塑料袋,致其坠落下楼,并非自己有意高空抛物。

  然而,在强大的证据面前,於某最终不得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在法庭上,他供述称,事发时,他正计划下楼上班,本可以顺手把垃圾带下楼,却因为“一时手快”,就打开厨房窗户,从窗口“直接扔出去”。

  意外发生后,於某始终希望逃避惩罚,所以,截至到被公安机关抓获,都没有向蒋女士赔礼道歉和赔偿。案发后,於某和代理律师称,已经向法院预存6万元作为预支的医疗费和赔偿金,於某的父母也向蒋女士表示了道歉,希望得到谅解。但是,蒋女士的诉讼代理人表示,蒋女士认为始终没有看到施害人及家人的诚意,其父母对于赔偿金额也是一再压低,所以,不愿意对於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起案件是上海首例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3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91条之2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因此,自3月1日起,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将依据“高空抛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和於某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希望本案能产生更多教育意义,“希望飞来横祸之灾,有本案之鉴,由本案而止。”




  来源:新民晚报(记者 孙云)

  视频制作:黄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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