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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共卫生事件非恶意不实报告不追责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韦嘉维     2020-09-26 09:32 | |

  昨天下午,《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公布并生效实施。

  这是一部一再提速、急用先立的“快法”。从5月法规立项、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到7月28日提请一次审议,再到昨天二审表决通过,整个立法过程仅5个月。条例规定,北京市将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等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任何人有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为进一步织密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市、区疾控机构负责收集、核实、汇总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科研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和海关等监测哨点提供的监测信息,跟踪、研判外省市、国(境)外新发突发传染性、流行性疾病风险。

  机场火车站配置监测检疫设施

  条例突出建设韧性城市的理念,对规划建设防疫设施做出规定,相关部门按照防治结合、分级响应、分区管理、分类完善的原则编制本市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分布和应急工作需要等优化全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配置,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和医疗中心等基地。

  统筹规划建设传染病定点救治医院,加强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确定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在机场、火车站等配置监测、检疫、留验场所和设施、设备;新建、改扩建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预留应急设施、设备转换接口;通过与民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宾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签订协议等方式确定集中医学观察、急救转运和洗消等备用场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进京须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

  做好个人防护既是保障自身健康,也是公民应尽的责任。条例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注意环境和个人卫生,出现特定症状时,应及时主动前往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配合有关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进入本市的人员应按规定主动报告健康状况,接受、配合集中或居家观察。

  造谣传谣或被追究刑责

  条例对造谣传谣、拒绝隔离等妨害公共卫生的行为“重拳出击”,规定,对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哄抬应急物资价格、囤积居奇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应急物资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被依法从重处罚。

  私人诊所需履行发现报告义务

  私营小诊所是此次新发地疫情防控暴露出的薄弱环节。调研发现,疫情传播风险主要集中在合法设立的私人诊所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行医活动的黑诊所两方面。为强化管理,条例在监测哨点建设规定中明确将诊所、门诊部、卫生室(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监测报告网络,及时发现、报告传染病疫情。同时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负责制,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或按需转诊,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传播,并按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此外,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查处未取得执业许可、登记注册的机构、个人非法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探索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

  条例规定,本市将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医疗保障政策互补衔接,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用豁免制度,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使用,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保险产品。

  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补助、补贴,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及其家属给予救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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