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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坚决杜绝“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见习记者 潘子璇     编辑:沈小栋     2019-04-25 16:52 | |

  【新民晚报·新民网】最高法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其中《解释》针对“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和“驻庭陪审”等问题,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规定个案随机抽取规则,规范合议庭评议的发言顺序;同时,还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马世忠表示, 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发布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和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积极推进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全面改进和提高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水平,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解释》以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审判实际,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案件参审范围细化、参加庭审活动规则、合议庭评议规则、开庭和评议事实问题清单、参审上限数等方面。其中,为了解决“驻庭陪审”和“编外法官”问题,让人民陪审员发挥实质性作用,《解释》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排除适用陪审制的案件范围。比如,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均属于非诉案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不适用陪审制,《解释》第五条予以重申;再比如,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这些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无法发挥陪审员的实质参审作用,《解释》中也规定不宜由陪审员参加审理。

  二是就陪审员参加评议的程序保障作出规定。为了从程序上保证陪审员真正独立发表个人意见,《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员的参审上限数。人民陪审员法对陪审员每年的参审数上限作出原则规定,需要《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解释》第十七条从三个方面明确要求,一是各中基层法院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二是参审数上限一般不超30件,三是参审数上限确定后要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四是对陪审员不从事与审判无关的活动作出规定。陪审员履行的是法定审判职责,不具有送达、执行、接访等业外职能,更不是法院的编外工作人员。《解释》第十八条明确,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此外,同日发布的《工作办法》体现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会同职责。《工作办法》共有三十二条,分为总则、培训、考核与奖励、免除职务与惩戒和附则五个部分。鉴于人民陪审员法对培训、考核、奖惩方面的规定变化不大,《工作办法》紧密结合试点期间经验和工作实际,在人民陪审员培训方面,增加了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延长了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学时;在考核方面体现以德为先的考核标准,还从严格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任期届满应当予以公告,规范了考核结果异议申请和处理的时限,细化了显著成绩和突出事迹的具体情形,使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更加严谨、高效。

  马世忠指出,下一步,最高法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确保人民陪审员法的宗旨和要求落到实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宗旨就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当前,各高级法院要认真组织好《解释》的学习培训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切实转变理念,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落实随机抽取,坚决杜绝“驻庭陪审员”和“编外法官”现象。

  二是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各级法院要按照《工作办法》的要求,结合人民陪审员的特点,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切实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履职能力。同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和奖惩等工作,提高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意识、自豪感和责任感。

  三是要落实人民陪审员的各项保障措施。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会同财政部、司法部制定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管理办法。该办法虽然对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作出明确规定,但仍然赋予地方一定的调节空间。各级法院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和人身保障的相关政策,让广大人民陪审员真正愿意陪审、安心陪审。(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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