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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上又现乘客殴打司机 警方介入调查

来源:重庆晚报     编辑:倪彦弘     2019-01-23 08:47 | |

  昨(21日)晚开始,一段视频在朋友圈和社交媒体平台疯传,视频显示公交车上一乘客暴打另一乘客后,又殴打驾驶员。22日,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从多个独立信源获悉,此事发生在重庆万州25路公交车上,目前打人男子已被警方控制。

  视频显示,事发当时,一名男子站在25路公交车的车厢前段右侧的一个座位旁。视频画面中男子当时正在跟司机争辩着什么。这名男子在争辩时显得很生气。突然,他猛地站起身来冲到前方驾驶室旁边,冲着旁边站着的一名男性乘客进行殴打,男乘客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男子打到了一边。

  打了乘客后,男子并没有停手,而是继续冲向了驾驶室,对着司机的头部狠狠地打了好几拳,还有女性乘客从前排座位起身跑向后方……

  据悉,事发之后司机和被打乘客报了警,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对“行驶过程中”一词的认定

  目前,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是,男子殴打司机的违法行为发生时,车辆是否在“行驶过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表示:

  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事发的时候,公交车刚好到站,司机正在等待乘客刷卡、投币上车,车辆属于停止状态,但并未熄火,是否属于法定的行进状态,需要进一步认定。

  原标题:重庆万州公交车上又现乘客殴打司机 警方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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