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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设退押金“障碍”违反《电子商务法》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见习记者 潘子璇     编辑:见习编辑 龚紫珺     2018-12-06 18:50 | |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民晚报 新民网】近日,ofo小黄车无法在线退押金、退款迟迟不到账成了许多消费者的烦心事。今天下午消费维权新媒体联盟平台发布的《2018年共享经济投诉分析》指出,今年9-11月,“酷骑”跑路、“ofo小黄车”、“享骑”退押金难成共享经济中投诉热点。对此,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对记者表示,ofo为消费者退押金设置种种障碍,违反了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图说:2018年共享经济投诉每月增长情况分析 主办方供图

  《2018年共享经济投诉分析》指出,因共享经济部分企业频繁曝出挪用押金、企业倒闭、退款难等问题,共享经济的投诉量在2018年呈现上升趋势。其中企业倒闭、标志性事件发生后,投诉量大幅上升呈现滞后性,其原因:消费者遇到“退押金难”问题首先与企业客服进行沟通联系,沟通无效后通过知乎、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维权信息,最终选择向主管部门投诉。在共享经济投诉中,共享单车投诉量占比最多,达67.5%;其次共享汽车投诉量占比21.8%;共享充电宝投诉量占比10.9%。

图说:共享经济投诉问题情况分析主办方供图

  共享单车投诉中,问题最多的是“退押金难”问题,占比高达71.8%,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共享单车企业倒闭,行业缺乏有效监管;其次是“共享单车故障”问题,在共享经济快速扩张过程中,企业的运营和服务能力滞后;同时存在多收费乱收费、消费条款不透明、隐形消费、诱导消费乱象等问题。

  共享汽车投诉中,问题最多的是“多收费乱收费”及“大数据杀熟”,总体占比达65.2%,其次是“退押金难”问题。杨兆全表示,“大数据杀熟”直接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条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大数据杀熟同质不同价,显然是不公平的交易。

  江苏省消保委秘书长陆惜春表示,对共享经济“退款难”、“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制度,不能让企业有“法外之地”。其次要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起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积极回应消费者关切。(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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