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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伤人主人拒赔 法院强制执行: 拘留!扣车!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见习记者 潘子璇     编辑:见习编辑 董群力     2018-08-31 17:22 | |

  【新民晚报·新民网】因狗伤人,两名狗主人被判赔偿受害人22万元和11万元,但狗主人却玩起失踪拒不赔偿,而且一拖就是4年之久。今天上午,北京房山法院强制执行了两起案件,一“老赖”被司法拘留,另一“老赖”车辆被扣押。

  2014年10月22日,69岁的赵大妈路过张某某、左某和李某某三家附近时,一条藏獒将赵大妈咬伤。赵大妈被诊断为左踝骨开放性骨折、左腓长伸肌腱损伤伴缺损,出院后索赔无果,将三家诉至房山法院。

  法院调查发现,赵女士当时没及时报案,第一现场未能保留,虽警方未能及时涉入,但事发后张某某赶到现场将狗拉走,也带原告到医院治疗,且承认狗是自己饲养的。

  法庭上,张某某称没见到自己养的狗咬伤赵大妈,但法院认为,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只要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无证据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认定,张某某应对赵大妈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赔偿赵大妈经济损失21.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共计22.6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赵大妈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因为最近村里拆迁要签约,被执行人可能出现。执行法官见到正准备签约的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张某某带回法院谈话。张某某表示自己没钱,坚决不赔钱。鉴于张某某不配合执行,法院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天。

  张某某执行案暂告一段落后,执行法官根据执行申请人杨先生提供的线索,前往大兴扣押车辆。

  2014年10月22日,26岁的杨先生骑自行车去车站,遇到一只狗追着他的车跑,一紧张撞到门墩上。医院诊断左肱骨远端骨折、面部皮裂伤,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将狗的主人张某诉至房山法院,索赔23万余元。被告张某称,狗是流浪狗,因自家盖房时建筑队喂食而留下,不属自己所有,且杨先生作为大小伙子,被狗追不应恐慌,原告放着宽道不走而选窄道,撞伤是其自行造成的。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对自己家拴养的狗负有管理的责任,故对本案中原告所受的损害应当承担50%的责任。杨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知道被告的狗在早上是没拴着的,且之前被追过几次,应当预见到会被狗追的危险。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对杨先生所受损害承担50%的责任,判决张某赔偿赵先生医疗费、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经执行申请人带领,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张某家门外看到其名下的大众速腾车。因为不配合执行,法院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新民晚报见习记者 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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