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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中院首次发布危害食药安全刑案白皮书 逾4成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新民网     记者:胡彦珣     编辑:卜春艳      2018-06-21 14:01 | |

  图说:发布现场 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拍摄

  【新民网·最新报道】火锅和小龙虾中加罂粟壳、从国外走私未获国家批准的药品、用双氧水泡发食物……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首次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和十件典型案例。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实现。白皮书显示,三年来,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审案件17件,二审案件66件,共结案70件。罪名集中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名。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占40.96%。涉案食品药品种类繁多,食品种类包括饮用水、食盐、奶粉、糖果、牛肉、黄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药品种类包括麻醉剂、美白针剂、肉毒素、疫苗等。

  一些不法商贩为了提升口感吸引顾客,会在火锅、小龙虾以及熟食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壳的主要成分包括吗啡、那可丁、可待因等,被纳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据介绍,除了罂粟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还发现,一些商家会在豆制品中加入一些添加剂,以漂白和增加食物韧性。此外,在发泡类的食物中,会加入双氧水。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法添加的有害物质,都将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罚。因为这些食品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所以,此类案件不但不适应于调解,反而会加重处罚。

  白皮书显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销售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销售来自疫区的食品,无论食品的生化检验指标是否合格,均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罂粟壳,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销售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有可能忽视的,需要引起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共同关注。(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牛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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