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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淘宝卖假五粮液 淘宝主动"打假"获赔4.3万元

来源:新民网     记者:胡彦珣,通讯员 李潇 姚卫华     编辑:李默     2018-01-16 17:49 | |

图说:庭审现场 上海市一中院图

  【新民网·最新报道】商家在网络购物平台售卖假酒,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给平台经营者的商誉带来不小影响,淘宝主动“追打”售假商家。1月16日,上海一中院刘力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淘宝打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售假商家违反《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赔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3万元。

  案情回顾:

  商家在淘宝卖假酒,淘宝索赔12万

  2009年,许某在淘宝网注册,开了家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淘宝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某却在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认为许某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该协议,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许某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淘宝未对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服务协议未就售假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许某已因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淘宝也已对许某店铺违规查处,故判定许某赔偿淘宝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3万元,驳回淘宝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

  违反协议影响商誉,法院改判提高赔偿数额

  淘宝上诉称,许某已因商标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不应作为减轻在本案中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一审法院对淘宝在本案应获得赔偿的金额认定较低;淘宝与许某之间的合同对律师费有约定,许某应赔偿其合理的律师费支出。许某上诉称,其售假行为与淘宝商誉损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淘宝的诉请依据是2016年生效的合同,而许某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按照2016年生效的合同进行评价,没有依据;淘宝支付的律师费与许某无关。

  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其一,许某负有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2015年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构成违约。其二,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不单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均有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某销售假冒的五粮液,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妨害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综合考虑淘宝的市场知名度,许某的经营时间、规模、商品种类、价格与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许某赔偿淘宝损失2万元。其三,许某与淘宝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淘宝提供了本案律师费发票证明,该费用亦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故对淘宝要求赔偿2.3万合理支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李潇 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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