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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开始,公安机关推出便民举措,对部分车辆实施6年内免检,但部分车主却误将6年内免检理解为不再需要进行年检。朱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就以其未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4万余元的修车费用,朱女士认为自己的车尚在免检期间无需年检,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黄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只需赔付2000元交强险之外,驳回了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8月2日,朱女士驾驶自家小客车外出办事时,与王某的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朱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朱女士花1100元,请了评估公司对其车辆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其车辆损失3.39万元。同时,朱女士还向王某支付了车辆修理费用9400元。
由于此前朱女士已为自家爱车投保了全额并附加不计免赔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她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朱女士的车辆过期未年检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这让朱女士十分不解,她认为,国家已出台规定,非营运轿车等车辆有6年内免检的规定,而她的车注册日期为2012年6月27日,2016年至2018年属于车辆的免检期,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道理。于是,朱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评估费、车辆损失费以及第三者车辆损失赔偿费用4.4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6年免检的规定只是免除符合条件车辆的上线检验义务,车主仍需获得交管部门核发的检验标志,并在行驶证附页上签注。朱女士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按规定获取交警部门核发的检验标志,行驶证上也无相应签注,车辆处于超期未年检状态,因此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并应当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依照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公安机关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的规定,系车辆管理部门为规范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制度而采取的一项便民措施。根据该规定,对符合免检条件的非营运机动车虽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但机动车所有人仍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检验手续的义务并未免除。故朱女士有关相关车辆处于免检期间,可以不申领检验标志的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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