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冬季平均气温达8.3℃,是144年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最暖冬季”。“暖冬”对蚊虫来说,意味着幼虫孵化率更高,也就意味着今年蚊虫增多的可能性较之往年更大。
随着气温的升高,蚊子也开始趋向活跃。近日,记者联手中国科学院上海昆虫博物馆,选择了市面上热销的四款盘蚊香进行测试,实验结果显示盘蚊香会产生大量可吸入颗粒物,其中一款蚊香燃烧一小时后,室内PM2.5值超500。不过专家也表示,蚊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和化工厂、汽车尾气产生的颗粒物是不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盘蚊香,毒性很小,其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对人体危害也较小。
燃烧盘蚊香一小时 PM2.5最高超500
实验人员首先将PM2.5检测仪固定在28立方米的玻璃房中,模拟在密闭卧室中使用盘蚊香的场景。然后将新拆封的盘蚊香点燃,放在室外燃烧几分钟,以保证蚊香充分、均匀地燃烧,再将盘蚊香放入玻璃房中,开始计时。并以此依次对不同品牌的盘蚊香进行实验,中间通过空气净化器来保证玻璃房内可吸入颗粒物的初始值保持在较低水平。
专家说法
盘蚊香产生的颗粒物不同于空气污染
连续1小时在房间中燃烧盘蚊香产生的大量PM2.5、PM10,是否也会造成相对密封的卧室在短时间内达到“重度污染”呢?
上海市气象局首席服务官邬锐介绍说:“蚊香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和化工厂、汽车尾气产生的颗粒物是不同的,后者产生的颗粒物中具有极强的毒性,会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而符合国家标准的盘蚊香,毒性很小,其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对人体危害也较小。因此,如果身处其中的人没有肺部疾病或呼吸道疾病等,则不用担心其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另外,使用盘蚊香驱蚊时,尽量不要长时间在密闭空间内使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呼吸内科主治医师周剑平博士介绍说:“盘蚊香中的主要有效成分(0.2-0.4%)为除虫菊酯杀虫剂,其毒性较低,对人体几乎无害。而90%以上则是有机填料、粘合剂、染料以及其他添加剂,主要用于无焰闷烧。盘蚊香燃烧时会产生大量超细微粒,一盘蚊香释放的微粒量和4至6包烟相同。但并非所有的蚊香都会产生致癌物质,只有燃烧不完全时,才会产生多环芳香烃、羰基化合物、苯等可能致癌物。有烟蚊香主要造成室内IP(可吸入颗粒)、CO(一氧化碳)和TOVC(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无烟蚊香主要造成室内CO 和TVOC污染,而电蚊香片主要产生TVOC污染。孕妇、儿童、有慢性气道疾病(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或一些气道高反应患者)等人群均需特别注意使用,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一定伤害。”
建议睡前半小时将盘蚊香放入卧室中
不少人使用盘蚊香时,会紧闭门窗,然后一直让其燃尽。
通过上述实验可得,这样做会产生高浓度的可吸入颗粒物,不这样的话,又会被蚊子闹得不得安宁。中国科学院上海植物生理生态研究所昆虫博物馆高级工程师袁建忠介绍说:“我们进行了盘蚊香的灭蚊效果实验,在28立方米大的模拟房中放入100只蚊子,再放入点燃的盘蚊香。实验发现,在密闭环境内,4分钟后部分蚊子的活跃能力下降,12分钟时大部分蚊子已经开始落地,15分钟时已经有72只蚊子落地,20分钟时95只蚊子落地。市民在使用盘蚊香驱蚊时,可以在睡前半小时左右将蚊香放入关好门窗的卧室中。半小时后再将窗户打开,关好纱窗,既可在最快时间内消灭蚊子,也能让室内的高浓度可吸入颗粒物尽快排出。”
周剑平介绍说:“在使用盘蚊香时,要养成细看蚊香上的说明和安全提示的习惯,一般上面都有禁忌说明。建议婴幼儿使用蚊帐来驱蚊,孕妇禁用有烟盘香。正常人群也应该避免长时间点燃蚊香,室内最好使用无烟蚊香,这样刺激性和毒性可以降到最低。另外,接触盘蚊香后要洗手。蚊香应在蚊虫叮咬高峰前使用,最好是晚上7点左右。15平方米以下的房间用一盘蚊香即可。使用盘蚊香时,如果很难点燃,或燃后发出刺激性气味,人出现嗓子疼、眼睛红等症状,应立即停止使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些劣质的蚊香中含有六六六粉、雄黄粉,会使人慢性中毒。因此,一定要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蚊香。”
原标题:盘蚊香点一晚上会致"重度污染"?专家:不要密闭环境使用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
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
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
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
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
微信号:xmwb1929
有用、有益、有趣
街谈巷议微信
微信号:xinminwangshi
街头访谈,麻辣点评
新民报系成员|客户端|官方微博|微信矩阵|新民网|广告刊例|战略合作伙伴
北大方正|上海音乐厅|中卫普信|东方讲坛|今日头条|钱报网|少儿英语教育论坛|中国网信网|中国禁毒网|陆家嘴金融网|人民日报中央厨房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0900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044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90号|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0579号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
• 在本网站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美术设计、程序及多媒体等信息,未经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获得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使用时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民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 您若对稿件处理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新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22899999 传真:021-62677454
邮箱:稿件处理 处理时间:9: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