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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针对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出台指导意见。引人关注的是,对醉驾情节轻微的情况,可免于刑事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4日,四川省社科院司法研究所所长、刑法教授韩旭说,情节显著轻微应包括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决定自5月1日起开始试行。
变化:
醉驾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醉驾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达到醉驾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按照此次司法解释,“醉驾,将一律入刑”。
而最高法近日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则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指导意见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而试点工作从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解读:
喝少量酒后挪车应酌情不作犯罪处理
14日,四川省社科院刑法教授韩旭说,他最近也注意到了最高法的这一新规,但尚未正式对外公布。在学界,关于“醉驾是否一律要入刑”就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打击面过广,一种则坚持认为醉驾应该入刑。据他了解,在很多地方检察院,醉驾案件的数量已经排名前三,有些检察院的案件量已经是第一。
韩旭说,今年1月,浙江、上海、江苏先后出台关于醉驾案件办理的最新规定,之后,重庆也有跟进。新规中明确,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部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我们也正在着手对我省的醉驾进行专题研究。”韩旭说,他个人认为,醉驾一律入刑确实打击面过广,像醉酒轻微,然后挪车的情况,就不应该等同于其他严重的醉驾行为。另外,酒精浓度也存在着一定个体差异。比如,在国外一些国家,就不单是用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处罚依据,还会让驾驶员写字、走路等,综合判断该驾驶员的醉驾程度。
“下一步,我们将把这一课题的研究成果提交到四川省高院。”韩旭说,通过这种方式建议四川也跟进最高法出台的这一新规。
观点:
轻微标准如何认定 还进一步需出台细则
韩旭认为,针对这一新规,从司法实践来说,最难的就是这个“情节轻微”和“显著轻微”的认为,一旦把握不好,可能就会在醉驾一律入刑上打开缺口,从而导致人情案的出现。“因此,下一步,应该结合司法实践明确这两种情况的具体标准”。
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李平则认为,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醉驾一律入刑”确实存在打击面过广的情况,这一规定的出台并非否定了醉驾入刑,而是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坚持了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细化了醉驾的各种具体情形,反倒让法律更有威严。
在承认醉驾是犯罪行为的同时,再考虑酒精含量、驾驶时间和距离等情况,以及有些案件中的特殊情况,这样得出得诉与不诉,于情于理都会更有说服力。当然,再细则的制定上,也需要进一步考虑,怎样才能避免在办理醉驾案件中出现权力寻租的情况。
在《量刑指导意见(二)》中,除了醉驾外,最高法还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非法集资、信用卡诈骗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规范罚金、缓刑的适用。
比如:广受关注的信用卡诈骗罪就细化了一些具体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此外,还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原标题:醉驾情节轻微或可免于刑事处罚,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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