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涉案啤酒 法院供图
图说:涉案啤酒 法院供图
图说:庭审现场 法院供图
【新民晚报·新民网】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马某,从2015年5月起,低价向他人购买假酒并对外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马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在其涉案仓库中被查出3860箱“青岛啤酒”和其他大量待售的标有“芝华士”“黑牌”“轩尼诗”“马爹利”等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商品。今天(24日),普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马某从2011年开始接触酒类生意,从事个体经营。马某在本市松江区租下涉案仓库从事酒类批发及零售业务,并以自己开设的经营部名义对外销售经营。
从2015年2月起,马某前后数次接受他人向其销售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洋酒数十箱(每箱12瓶),这些品牌的洋酒涉及芝华士威士忌、黑方、马爹利、杰克丹尼、轩尼诗、皇家礼炮等。马某以现金方式支付并购买上述酒类产品。同年8月,马某在市场上看到有人在销售类似青岛啤酒的啤酒,生意不错,遂起了销售这种啤酒的想法。于是马某主动打电话给经销人员订购了这种啤酒,总共订购了二车共计4800箱(每箱24瓶),购买价格为每车45000元,折算下来每箱约19元,每瓶约0.8元,以现金方式支付。
2015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在马某住所地将其抓获,并在其位于松江区的租赁仓库及店铺内查获准备用于销售的标有著名品牌的洋酒和啤酒,这些酒品疑似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计芝华士威士忌146瓶,黑方98瓶(其中2瓶为真品),轩尼诗72瓶,马爹利12瓶,杰克丹尼24瓶,皇家礼炮6瓶,青鸟啤酒3860箱。
涉案的青岛啤酒中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某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贴牌“特制啤酒纯生风味”(共计2588箱);另一类是“某扬子江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贴牌“金都啤酒纯啤”(共计1272箱),每箱24瓶,共92640瓶
经相关鉴定机构认定,上述被扣押的“高级洋酒”产品中,除了在马某店铺内出样所用的2瓶黑方洋酒是真的以外,其他洋酒与啤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该批货物对应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分别为12.8万余元和34.7万余元,总计47万元。
庭审过程中,马某对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洋酒部分予以认可;对该案中啤酒部分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不应作为定罪依据。他说,该批涉案啤酒是两个厂家使用青岛啤酒的回收酒瓶重新灌装的,使用的是厂家自己的注册商标,出具了正规的手续,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和检测报告等,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啤酒。因此不属于假冒“青岛啤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被告人具有合法来源,不构成犯罪。
公诉机关认为,马某主观上有销假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销假的行为,啤酒加上查获的假冒洋酒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普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马某是否构成被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根据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结合具体事实加以分析。首先,马某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体条件;其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马某实施了销售涉案洋酒的行为,具备了该犯罪的客观要件。再次,从马某的主观故意来看,认定其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具有实施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作出这一认定,不仅有马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而且从马某的职业经历及涉案时间段的行为来看,也可以作出其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故意。
综上,普陀区法院认为,马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马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马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为严肃国法,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普陀区法院判决马某犯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通讯员 施迪 新民晚报记者 江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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