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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3月8日消息,王某在小区内被流浪狗咬伤,于是将长期喂养这条流浪狗的邻居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对其进行民事赔偿。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审结该案,判决杜某赔偿王某医药费等费用。
去年9月5日傍晚,王某从小区楼下经过,杜某母亲正在楼下储藏间大门外喂狗。王某遭到这条狗的突然袭击,左小腿被咬伤。据了解,咬伤王某的狗原为流浪狗,2015年来到小区,从此长期在王某、杜某所住单元楼附近。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为它起名,并收留它生下的小狗。王某于是将杜某诉至法院,要求杜某赔偿损失并就此事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主张,判决杜某向王某支付医药费1416.1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666.1元,并就侵权行为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杜某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杜某称,咬伤王某的是流浪狗,自己与这条狗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他也表示,自己没有看到王某被狗咬,也没有看到王某的伤口。
本案法官认为,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在楼下喂养该狗长达半年以上,因此具有长期喂养流浪狗的事实。作为喂养人,杜某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等,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该流浪狗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题为《流浪狗咬人 喂养者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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