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行政拘留“年龄坎”拟降低 来源:人民网
新华社北京2月23日新媒体专电 日前,公安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一条中,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年龄限制从16周岁降低至14周岁。不少网友将此举与频繁发生的校园暴力联系起来。
行政拘留“16岁降到14岁”引网友讨论
日前,公安部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发布公告中称:“公安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多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地方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
其中,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年龄范围从之前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修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对此调整,不少网友将之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青少年违法行为联系起来。有网友说:“当今网络如此发达,很多年满14周岁的人,头脑心智等各方面都已成人化。虽然这些施暴者是少数,但由于他们的底线意识、法律意识淡薄,其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很大。科学立法、严格执法,迫在眉睫。”
近年来,未成年人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欺凌同学等事件,每每在网上曝光,都会让大多数网友愤慨。不少网友表示,如果此类违法行为总是轻易揭过,不仅对受害者是一种无形的伤害,可能更会让施暴者变本加厉。
专家:年龄限制降低“有事实根据”
“这种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因可循的。”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说,此次《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所作出的调整,是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处罚的加重化,它实质上反映了社会各界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行为的担忧。
江国华介绍,基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尚未达到“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罪行,原则上不能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若未成年人的相关行为达到某些重罪的构成标准,就已然‘酿成大祸’。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马治国认为,当今网络发达、社会生活开放,未成年人在信息接收渠道与内容方面与成年人无异,社会活动范围和行为也与成年人趋同。但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好奇心强、喜欢模仿、自控力弱、判断力差,一旦做出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其危害程度和后果甚至更严重。
马治国说,《征求意见稿》中作出的调整有事实根据和社会需求,有一定合理性,“如果法律不能规制、防控这种现象,就是对社会不负责。未成年人侵害的对象多数是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如不能有效遏制,是对未成年群体不负责。”
“如果不对他们采取措施,很多家长教育不好孩子,这些问题少年不悬崖勒马,可能会越陷越深,最终无论是对自己、家庭还是社会都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北京安杰(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翔说,降低行政拘留年龄限制,增强了威慑力,对培养未成年人法制观念,防止“校园霸凌”事件等未成年暴力行为有引导作用。
“惩戒为辅”仍是主要原则
江国华认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心理行为偏常的外部表现,这种心理行为偏常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对其干预矫治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而行政拘留的时间普遍较短,加之缺乏相应的专业干预措施,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
江国华建议,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必须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符合刑事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应兼顾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成长环境,谨慎选择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在对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相应处罚的同时,还应督促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护和教育,必要时学校等相关方可以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配合教育和矫治。
江国华表示,教育未成年人,社会各界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积极传播正能量,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因,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应重点加强家庭和学校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帮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修养,增强青少年的自制和自省能力,从根源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马治国建议,以专门的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防控,需要认真研究设计出完整、配套、系统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防控体系。要坚持“预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只有发生了特别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构成三级法律防控体系,实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和适度惩罚。(采写记者:高一伟、张骏贺、陆华东、李力可)
原标题:行政拘留“年龄坎”拟降低,听网友和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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