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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报》报道,昨天,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中介公司索要高额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彭女士和仁丰地产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向黄氏父子购买本市平凉路一处房屋,总价为542万元。当天,双方还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与仁丰地产分别签署《服务费支付确认书》。黄氏父子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14万元,彭女士签署的确定书佣金数额为5.42万元。之后,彭女士全额支付了佣金,黄氏父子支付佣金6.28万元。
2016年8月,仁丰地产认为黄氏父子未足额支付佣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两人支付剩余佣金7.7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黄氏父子称,当时要求净到手价500万元,加上税费及佣金转让价为530余万元,后仁丰公司又从彭某处争取到9万元房款,并要求分得其中的4万元。按中介说法,需由其承担2%的佣金,即14万元。黄氏父子随后发现仁丰公司对税费计算错误,已经向彭女士收取了1%的佣金,遂于次日与其协商,双方协商后将佣金变更为6.28万元,并已支付完毕。黄氏父子遂提起反诉。法院一审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求,仁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仁丰公司的行为有违市场交易应当遵循的公平与诚信原则,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法驳回仁丰公司的上诉请求。(据劳动报 原标题:法院判决溢价部分无效中介抬价销售获取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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