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因3个月间未安排工作无具体职务与办公地点,在上海浦东软件园内某网络科技公司担任高管的张某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0000元。7月2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后确认,张某自2014年6月起担任该企业大客户部经理。2015年1月14日,公司通知因岗位调整,免去张某大客户经理职务,并告知其等待工作安排,其间未做具体工作安排。1月27日,张某以公司不安排任何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未做具体回复。直至3月19日,公司函复张某同意其辞职,其间张某正常出勤,但未被安排具体工作内容,公司亦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张某工资。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未安排工作是否蓄意进行了辩论。原告方代理人认为,根据《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但被告在通知原告调整工作后一直未告知其具体职务,在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后,不仅无具体职务连办公地点也未做说明,存在蓄意劝退的嫌疑。被告方代理人则称,因原告职务属高管,其具体职务变动需由北京总部董事会认定,且在调岗后已通过企业邮件告知原告新职务薪酬待遇不变,但原告仍执意离职。而原告提出离职时间为1月27日,因临近过年,董事会才在3月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告知原告岗位调整后职务薪酬不变,且原告新职务需经被告北京总部讨论,客观上需流程时间,而离职申请确系由原告提出,另在原告离职申请生效期间,被告方正常发放原告薪酬。据此,依据《劳动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判决驳回原告诉求。(新民晚报新民网 戴天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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