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讯】借记卡明明放在身边,却被盗刷近32万元。户主陈女士指责银行的安全指数不高,银行则一口咬定是陈女士自己没有把密码保管好。与银行协商无果,上海的陈女士遂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全部诉请。
借记卡莫名被刷近32万元
2014年6月21日,陈女士因出差入住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当晚12时左右,陈女士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其借记卡于2014年6月21日23时44分在POS机上支出人民币318,190元。陈女士查询得知上述款项已被转走后立即将银行卡挂失。
为证明卡在身边,6月22日凌晨3时36分许,陈女士在香格里拉大酒店拍摄了一段视频,视频显示陈女士在酒店大堂,并由其本人持有借记卡。
第二天,陈女士立即乘飞机赶回上海并前往银行柜台查询,得到回复为:该笔款项系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海江皮具厂POS机支出。之后,陈女士未能与银行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遂将该银行上海分行诉至浦东法院。
原被告法庭上各执一词
法庭上,原告陈女士诉称原、被告间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保护原告作为储户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争存款被盗刷,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证明事发时卡在身边,陈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航班的登机牌、西安香格里拉大酒店住宿登记表以及事发次日凌晨拍摄的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案银行借记卡属于磁条卡,存在更容易被复制成伪卡的风险。原告不了解这次盗刷是通过何种方式做成的,我们认为不排斥在现有的科学技术交易手段下,存在密码被窃取的情况,本次交易真实卡片在原告手中,因此本案的交易不能排除银行的赔偿责任。”原告指出。“原告的借记卡系按密码消费,只要输入密码正确即可支付,原告存在密码保管不当的行为,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被告辩称,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有泄漏密码的过错行为。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表示不认可视频证据的真实性。
法院判决被告银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以认定本案所涉交易并非原告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而是他人使用系争银行卡的伪卡所为。法院同时认为,陈女士银行卡被盗刷,说明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据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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