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12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公司)原总经理、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轮公司)原总经理茅士家、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原副主任、副总经理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茅士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04年11月,茅士家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委派至中海发展公司及中海油轮公司担任总经理。茅士家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分别在中海邮轮公司经营广州石化和广西石化油品运输业务期间,伙同时任中海油轮公司航运部副主任、副总经理的刘后平将相关业务交由其子茅某(另行处理)经营,茅某累计获利1,500余万元。
2011年11月,刘后平委托茅士家之子茅某为其代拍上海市机动车私车牌照额度,茅某表示同意。当月,茅某以45,900元的价格拍得一份私车牌照额度,并将上述拍卖款连同100元手续费一并予以支付。直至案发,刘后平未向茅某支付上述私车牌照额度对应的钱款。
2014年8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就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为亲友非法牟利,刘后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一中院于同年9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辩方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告人刘后平的行为亦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茅士家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伙同该公司工作人员刘后平,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子茅某进行经营,使茅某获取非法利益1,500余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茅士家、刘后平的行为均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系共同犯罪。刘后平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两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方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刘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伙同茅士家为亲友非法牟利的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另据茅士家、刘后平两人在共同为茅某非法牟利中所起作用,以及非法获利归属茅某等情节,对两名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分别考量。刘后平到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定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刘后平案发后通过亲属退缴全部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一审判决被告人茅士家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刘后平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查扣在案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茅士家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2、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新民晚报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潘静波)
新民晚报官方微信
微信号:xmwb1929
有用、有益、有趣
新民网茶馆由新民网出品
微信号:newteahouse
无节操、有道理
最麻辣,最有趣的时事脱口秀!
你今天脑补了吗?
新民网事由新民网出品
微信号:xinminwangshi
突发事、新鲜事、有趣事
感人事、烦心事等你来爆料!
扫一扫,关注有礼!
侬好上海由新民网出品
微信号:helloshanghai2013
吃喝玩乐、上海故事、同城活动
每天热爱上海多一点
加入小侬家族就对啦!
版权声明:
• 在本网站刊登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美术设计、程序及多媒体等信息,未经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获得著作权人合法书面授权的,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使用时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其他媒体来源,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果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民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 您若对稿件处理有任何疑问或质疑,请即与新民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电话:021-52921234转604208 新民网 传真:021-62677454
邮箱:稿件处理 处理时间:9:00—18:00
[展开/收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沪B2-20110022号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09001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9381
广电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536号 | 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900430043 | 新民晚报官方网站 xinmin.cn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成功,谢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