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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贿潜逃美加14年 绿卡"漂白"身份回国庆生被擒

2014-11-06 18:03
来源:新民网    记者:沈文林    新民网编辑:朱文彬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图说:男子受贿潜逃美加14年,绿卡“漂白”身份后回国被擒。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供图

  【新民网·独家报道】1996年,金某从客户手中拿了2万美金,这笔所谓的“好处费”并不合法。他从未使用过这笔钱,但最终因此逃亡了14年。他去过美国,后转至加拿大,成功“漂白”身份。近期,金某为庆祝自己的44岁生日,带着妻子和三个孩子从温哥华回国。在飞机降落在浦东机场后,他意外的发现,等待他的不是一场筹备已久的生日宴,而是上海警方。

  取保候审期间潜逃美国

  上海人金某于1970年出生,从小学习优秀,从上海交通大学毕业之后,顺利进入上海某电梯公司工作。至1996年,金某已成为该公司销售主管。“一家商城需要订购公司的电梯,但当时的条件下,进口电梯需要通过进出口公司签订协议。于是,该商城委托一进出口公司操作,冷某作为进出口公司的负责人专门与我对接。”

  到案后金某如是说道。觉得做代理拿佣金,赚的钱太少,冷某便拜托金某,制作了一套阴阳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编号相同,但唯一不同的是金额。交付商城的合同,标明商城需支付购置电梯款150多万美金,而给奥的斯公司合同上则标明出售价格为140多万美金,两者之间的差价是16万美金。16万美金顺利到冷的腰包里,为表感谢,冷给了金某2万美金“好处费”,根据1996年人民币美元汇率,价值近20万人民币。

  金某表示,因为业绩出色,在当年他被选派去马尼拉攻读MBA,公司承担学费和部分生活费用,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他最终收下了这2万美金,并带去了马尼拉。但其实他一直没有用那笔钱,学成以后他返回公司成为高管,又把钱带了回来,存在银行里。2000年7月,上海静安公安分局接到线索,对冷和金某的犯罪行为立案调查。警方随后传唤金某,其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退还了2万美金,获取保候审。

  11月30日,静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冷和金某实施批捕。但在检察院批准逮捕,侦查员对金某进行抓捕时,却发现他已经去美国了。

  转赴加拿大获绿卡

  静安警方随后向金某公司通报了相关情况,公司在美国约谈金某,但他随后辞职。侦查员又反复联系金某的父母,希望他能回国自首,他们表示他去了美国,无法与其直接取得联系。该案承办员回忆道:“当时金某还没有孩子,和老婆一起去的美国。他从美国电话回来,表达了投案自首的愿望,但最后没回来。”

  失去了工作签证,金某在美国申请攻读了又一个硕士学位。2004年,受加拿大朋友的邀请,他带着妻子前往加拿大工作,并于2007年获得了加拿大绿卡。新的护照“漂白”了金某,他拥有了新的身份。

  然而,金某在加拿大的生活并不顺遂,从为他人打工到自己做点进出口的小生意,他有着不为人知的苦楚。金某到案后告诉民警,他在加拿大很辛苦,有3个小孩,大的10岁,老二7岁,老三三四岁。老二身体不好,一直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他和太太必须轮班,正常的工作也不能做。这也是他一直不能回来的原因之一。

  多次以新身份返回国内

  在金某滞留美加期间,静安警方通过公安部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对金某发布“红色通缉令”。与此同时,侦查员不间断的和金某父母保持联系,希望他们能够劝自己儿子回国自首。2005年及2007年左右,金某打过两次电话回国,希望能够回来父母身边。然而,因为有小孩需要照顾,加上又有了新的身份,所以他始终无法下定决心回头。

  其实,在拿到加拿大护照以后,金某曾经利用暑期,带着孩子回来看父母。经过14年的坚持,今年年初,静安警方调查并最终掌握了金某“漂白”身份,及此前数次回国的信息。

  近日,金某在加拿大温哥华登机,静安警方在第一时间即掌握了消息,随后在浦东机场将其抓获。

  缉捕劝返嫌疑人22名

  记者获悉,今年7月22日,公安部部署开展“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上海公安机关已从14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劝返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2名,约占全国同期缉捕劝返总数的1/9,全年已缉捕劝返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35名。

  据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总队长徐长华介绍,22名逃犯涉及14个国家和地区,几乎遍及全球各地。其次是时间跨度大,22名逃犯中出逃时间5-10年的6人,10年以上的5人,出逃5年以上的占总数一半。再次是外籍逃犯多,22名逃犯中有6名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

  近期,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制定《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警方表示,借此契机正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希望相关人员按照通告中的要求,于2014年12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同时,也希望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的亲友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早日回家。(新民网记者 沈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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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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