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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211”重点大学研究生做家教时性侵12岁女生

2014-07-25 08:41
来源:新民网        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新民网讯】本市一所“211”重点大学的在读研一学生董某,兼职家教时竟然性侵初中女生媛媛(化名)。昨天,普陀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董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媛媛是本市一名初中预备班女生,今年12岁,父母离异,跟随母亲生活。因妈妈工作繁忙无暇顾及,加之媛媛学习成绩糟糕,为使女儿学习成绩提高,且周末时能有人照看,媛媛妈妈遂通过网络找到了一家中学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周末培训班,并认识了负责辅导媛媛的“家教辅导老师”董某。

  媛媛虽然刚刚小学毕业,但身体发育比较成熟,身高达到1.62米。5月25日,董某上课时发现媛媛头上贴着冰冰贴。课间休息时,董某看到四下无人,便走到媛媛身边,假意嘘寒问暖。得知媛媛发烧后,董某以测量体温为借口,将手伸进媛媛的上衣领口,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媛媛被吓得一动不敢动,她自认对“老师”的所作所为是不应该违抗的,因此也没敢对家人说。

  第一次轻松得手后,董某发短信给媛媛的母亲,称媛媛的学习基础太差,上大课效果不明显,建议以“一对一”的方式补习。在得到同意后,董某第二个周末便安排媛媛进行一对一家教,而他的犯罪行为也愈加肆无忌惮起来,每周末上课时都对媛媛进行猥亵,6月21日甚至对媛媛的下体实施了性侵。

  6月24日,媛媛的妈妈发现女儿的异样,再三追问之下,媛媛将所受的屈辱告诉了母亲。董某在受到媛媛母亲质问后,迫于压力向警方自首。

  承办本案的普陀区检察院侦监科副科长梁方军表示,董某知道媛媛很可能未满十四周岁,仍然对其实施性侵,其行为已经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据《i时代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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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张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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