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万曾炜在法庭上。
图说:万曾炜资料图。
【新民网·独家报道】2014年6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万曾炜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万曾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百万元,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没收。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曾炜犯受贿罪,向上海二中院提起公诉,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曾炜于1993年7月至2000年9月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先后担任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2000年9月至2009年8月先后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副主任、主任,2009年8月退休。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95万余元。其中,20万元财物系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收受,309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退休前收受,98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前后连续收受,167万余元财物系万曾炜退休后收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曾炜在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任职期间,审批同意了有关单位开发的房产项目,为这些单位和相关人员谋取了利益。这些单位负责人在相关房产项目开发中或完成后曾多次表示要感谢万曾炜,万曾炜均没有拒绝,以默认的方式接受相关人员择机给予回报,因此,万曾炜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与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因果关系,应以受贿论处。此外,万曾炜在离开浦东综合规划土地局后又先后担任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职务,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此期间包括退休后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均属受贿犯罪的延续过程,也应以受贿论处。鉴于万曾炜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赃款赃物均已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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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曾炜受贿犯罪历程
2008年8月,万曾炜以购买小叶紫檀木家具为由收受贿赂款100万元;2008年9月至2013年3月,万曾炜以其妻领取挂名薪酬的方式收受贿赂98.2万余元;2010年1月至2011年9月,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境外公司以“咨询费”为由收受贿赂195万余元。此外,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还以补贴购房装修费等名义贿赂万曾炜,有的则为其购买商铺。
万曾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他陈述,虽然2000年后,自己已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局长,一些房产商还是会在开发、经营某些项目前征求他的意见,“因为自己对这个行业比较熟悉,对国家房地产的政策比较熟悉。”
万曾炜此前还曾担任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同时也是某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据悉,万曾炜于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新民网记者胡彦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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