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通过微信向朋友胡某借款,因当时未写下借条竟翻脸不承认借款事实。近日,杨浦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借款案件,借“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最终判决方某归还胡某1万元。
去年4月,方某在微信上称自己缺钱款归还信用卡欠款,打算向胡某借款1.5万元。念在平日关系不错,胡某在微信上答应借1万元给方某,并按方某的要求将钱汇入了方母的银行账户。此后,方某迟迟不提还款,并翻脸不承认。胡某只能向法庭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间接证明借贷关系。
庭审中,方某对汇款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胡某汇出的1万元是归还自己之前借给胡某的钱款,并提出曾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密码告诉他人,微信内容并非自己所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基于方某承认微信账号的真实性,根据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方某有向胡某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方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胡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即使如方某所称微信并非本人所发,但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将微信账号、密码告知他人的后果承担责任,且方某无法证明该笔款项为胡某的还款,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本案难点在于对电子证据的认定:一方面,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的列举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这意味着诸如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电子证据进行举证;另一方面,电子证据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科技证据种类,其与生俱来的易修改、易伪造、易删除等特点,使得如何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现实中,凡得到诉讼当事人双方认可或者附有安全程序保障以及经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一般会被法院许可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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