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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讯】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两人死亡血案,让昨日的庭审显得“索然无味”。
昨天上午,上海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浦东新区上海盛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唐公司)与大唐盛世花园业委会(简称业委会)的合同纠纷案。盛唐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对大唐盛世花园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业委会则要求维持一审原判,终止双方合同。
就在15天前的2014年元旦凌晨,大唐盛世花园小区新老物业进行交接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演变成一场冲突——在与盛唐公司物业人员的对峙中,新物业的两名工作人员遭桑塔纳撞击身亡。
不认为物业服务遭终止
昨天,原告盛唐公司诉称,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建成至今已经10余年,盛唐公司依照与该小区开发商上海盛唐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属于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另外,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盛唐公司都认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盛唐公司向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的终止。
2013年9月4日,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一期、二期)小区关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的表决结果公告》,称业委会在2013年9月1日以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标准、内容以及选聘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据此作出“本小区采取公开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多项决议。
2013年9月4日,业委会致函盛唐公司,要求解聘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盛唐公司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业委会于2013年9月1日召开的业主大会所作出的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关于业主大会决议的最低标准,侵犯了盛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为无效,业委会应立即停止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因此,盛唐公司昨天向法庭请求判令业委会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业委会:老物业无资质
大唐盛世业委会昨天辩称,不同意盛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业委会成立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因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于2013年1月31日业委会备案成立时终止,合同终止后不存在继续履行问题。
业委会昨天表示,2013年9月1日的业主大会决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去年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投票,决定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业时,具备一级资质的上海同涞物业公司中标。且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否终止与业主大会决议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便业主大会决议不合法,盛唐公司也没有权利起诉要求撤销该决议。
此外,在业委会代表看来,盛唐公司为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建设部相关规定,盛唐公司只能管理建筑面积少于20万平方米的小区,无能力承接大唐盛世小区。
去年1月31日大唐盛世业委会成立后,尽管盛唐公司仍对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同业委会之间并未重新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去年6月21日起,大唐盛世业委会已通过发函等方式向盛唐公司指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自动终止。同年9月2日起,大唐盛世业委会又通过发布业主大会决议、业主表决结果、发送函件等形式,再次向盛唐公司表示了不再续聘、要求盛唐公司做好物业交接准备工作的意思。
2013年9月,盛唐物业以业主大会程序不符合“双过半”的规定为由,将业委会告上法庭。同年11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双方不同意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盛唐公司对业委会的成立时间提出质疑,并且指出与备案日期不符,认为其先成立后备案,但并不能确认具体日期。业委会则认为一审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提出新证据,业委会已于去年12月12日和新的同涞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已生效。
最终,因双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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