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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2.9公斤黄金在沪出境被判走私罪

2014-01-07 15:12
来源:新民网    记者:胡彦珣    新民网编辑:朱文彬    作者:通讯员 潘静波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图说:法庭审判现场。通讯员 陈永良摄

  【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天(1月7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一中院获悉,该院今天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贵重金属案,并当庭宣判。记者了解到,该案系上海首例走私贵重金属案。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1979年出生于中国台湾,澳大利亚联邦国籍,大学文化,任国内某商业管理公司副总。2013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至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欲搭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前往台湾,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后被安检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电脑包中查获黄金制品2900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情节较轻,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当被问及为何携带黄金出境时,陈某当庭表示,那些黄金,是2012年6月订婚时亲戚朋友给的礼物,当时奶奶生病,自己急着回台湾,因为不清楚国内法律规定,所以没有申报。

  陈某称,自己没有故意隐藏夹带,被检查出来后也主动承认这是黄金,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事后也感到很后悔,并表示愿意承担法律带来的任何后果。

  陈某的辩护人也认为,陈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不大,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后,合议庭休庭进行了评议。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未向我国海关申报的情况下,携带2900克黄金出境,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且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陈某能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陈某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已预缴罚金等,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走私黄金2900克,被判犯走私贵重金属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查扣在案黄金制品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并未当庭提出上诉。(新民网记者 胡彦珣 通讯员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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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编辑: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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