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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立法规范养老机构 民资创办给予补贴

2013-11-20 08:08
来源:新民网          新民网编辑:陈长凤     T | T 字号: 打印 参与评论(0)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拟通过立法积极应对本市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进一步促进规范养老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从2013年起,新增老年人口中将有80%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传统家庭照料功能日益弱化。”市民政局局长施小琳介绍。与此同时,老年抚养系数逐年提高,2012年为39.3%,预计2015年将达50%。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仅靠政府投资举办养老机构已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养老需要。条例草案明确政府应当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针对当前部分政府投资办养老机构建设标准过高、偏离基本养老服务保障等问题,条例草案也作出相关规定,其入住条件和评估标准由民政部门制定。

  为鼓励扶持养老机构发展,条例草案对现有政策予以整合,规定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措施。一是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方面,养老机构依法享受规定的优惠。在医疗资源支持方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院设立内部医疗机构。在补助和补贴方面,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本市建设标准和补助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符合本市建设标准的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资助。还将根据运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在鼓励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同时,提出加强监管。条例草案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社会人士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并通过养老机构信息服务平台接受社会查询;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养老机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整改指导。

(新民网编辑:陈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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