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讯】当车辆排队长度已超过规定距离,免费放行车辆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畅通时,未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将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3000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将于明天起施行的《上海市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对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收费道口管理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明确,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保障车辆正常通行。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通行管理措施外,当收费道口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超过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距离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不妨碍前方道路通畅的情况下,在收费道口采取部分或者全部车道免费放行措施。《办法》规定,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待交费车辆排队长度已超过规定距离,免费放行车辆不会妨碍前方道路畅通时,未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未依照国家规定在特定时段实施免费放行措施的。
《办法》对牵引施救也有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或者其委托的清障施救牵引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活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接到清障救援信息后不履行清障施救牵引义务的,将被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清障施救牵引活动的,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据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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