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今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向社会公示。新民网记者今天(20日)获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以下简称《试行意见》)。《试行意见》明确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通过社会公示平台实施公示。
据介绍,该《试行意见》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行意见》明确本市建立社会新闻媒体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的社会公示平台,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实施公示。社会公开告示内容主要为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名称及违法违规行为。
记者注意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是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是法定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职工用人单位应依法实施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满足缴费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登记,主动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到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的,社保经办机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查账、申请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并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作相应行政处罚。
据悉,上海绝大多数用人单位都能自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社会保险费征收和基金管理依法有序。然而,也有少数用人单位缺乏依法缴费意识,不遵守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履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媒体渠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进行公开告示,将有助于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新民网记者 李若楠)
实施社会公开告示政策问答
1、问: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2、问: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目的是什么?
答:《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实施后,本市建立了通过媒体渠道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进行公开告示的途径,有助于努力营造社会共同关注、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参保义务的良好氛围,督促欠费单位及时还款,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3、问:哪些情形的欠费单位可以实施社会公开告示?
答: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依法征收后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工商登记信息确立,企业生产、经营仍正常运行,且已进入征收执法程序并查明欠费事实的;
(二)累计欠缴月份在3个月及以上且欠费金额较大;
(三)经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职责,对欠缴单位采取查账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措施后目前仍有大额欠费的或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
4、问:社会公开告示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一)社会新闻媒体公开告示。通过包括本市报纸、电视等在内的公众媒体,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二)自办媒体公开告示。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以及社会保险信息发布平台、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社保信息播放平台等自办媒体平台,对欠缴单位进行公开告示。
必要时可向相关管理机构、办事机构进行公开告示。
5、问: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内容?
答:(一)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的全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
6、问: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由什么机构负责?
答: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社会公开告示的组织实施工作,并以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名义发布。
7、问:市社保中心对实施社会公开告示包含哪些职责?
答:(一)对拟公开告示单位实施事先告知,并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限期仍未缴纳欠费的,纳入实施公示范围;
(二)确定公开告示单位名单和告示材料,送达相关社会媒体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办媒体,实施告示;
(三)对实施公开告示的单位进行后续跟踪,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进一步加强后续强制征收工作;
(四)对实施公开告示单位的违法行为探索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8、问:《关于对欠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实施社会公开告示的试行意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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